【公告】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者,應檢具機關(構)授權申請公文

公告日期: 
2026-09-10

一、依據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》第11條規定,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申請者,應為政府機關(構)、行政法人、醫療機構、學術研究機構、大學,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、法人、機構。研究主持人應檢具由申請者出具之授權公文,以確認係經授權代表申請者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申請事宜。
二、檢附機關(構)授權公文範本1份。